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正确使用方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正确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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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概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按照费用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2018.1.1-2020.12.31)

自主研发

Ÿ按照费用发生额符合税收规定部分的75%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

Ÿ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合作研发

Ÿ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集中研发

Ÿ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二、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使用加计扣除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烟草制造业

6、娱乐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Ÿ判断主营业务标准:大于50%

Ÿ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减投资收益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正面要求+负面清单

正面要求

Ÿ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

Ÿ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不可以)

Ÿ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Ÿ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研发和经营)

Ÿ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归集

负面清单

Ÿ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Ÿ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调整。

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

Ÿ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Ÿ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臵、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问:我公司生产手机壳,成立一个小组,专门设计图样,可以使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不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19号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问:我公司研发了一款APP,已经投入使用,在升级为2.0和3.0期间的研发费用可以使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产品的常规性升级,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可以在APP研发开始不扣除,升级到3.0的时候在扣除。

Ÿ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Ÿ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计算过程

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建筑和房屋不可以)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一、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如所得税、滞纳金、罚息、捐赠、礼品、礼金、赞助费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额等支出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三、研发活动的试制品或研发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或作为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组成部分的,其研发试制品或产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等费用。

非专用:企业研发部门发生的非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或租赁费。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折旧费或租赁费。非专用于研发活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

问:一员工属于研发项目组成员,但是兼职从事销售,那么销售产生的差旅费和销售提成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对销售产生的差旅费,要算在销售费用里面,不能算在研发,不可以加计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其他费用

w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包括补充养老保险等

高新的限额是20%,高新包括通讯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包括。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10%/(1-10%)

Ÿ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限额: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加计扣除数额

Ÿ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限额: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案例:甲企业2018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这两项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Ÿ该企业2018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万元148.335〔(97.78+100)×75%=148.335〕。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研发费用明细表样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委托研发

具体条款:

Ÿ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Ÿ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Ÿ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Ÿ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三、如何正确使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计算要求

1、立项申请、备案申请

2、会计核算要求

3、账目和报表

4、平时不享受,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有很多表格和数据要求)

Ÿ财务报表、辅助账汇总表、免税表格

Ÿ研发费用相关报表

6、留存备查资料、申请备案

7、异议处理

立项程序及基本流程

自主研发

Ÿ立项

Ÿ正确会计核算

Ÿ正确填写表格

Ÿ留存备查资料

委托研发

Ÿ立项

Ÿ委托研发协议

Ÿ到科委备案

Ÿ正确填写表格

Ÿ留存备查资料

合作研发

Ÿ立项

Ÿ合作研发协议

Ÿ到科委备案

Ÿ正确填写表格

Ÿ留存备查资料

集中研发

Ÿ立项、协议

Ÿ到科委备案

Ÿ集中研发协议和分摊协议

Ÿ正确填写表格

Ÿ留存备查资料

会计核算

企业在研发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

Ÿ是探索性的,将来是否转入开发,形成无形资产还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证明其未来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Ÿ因此,对于企业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当在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

Ÿ研发项目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

Ÿ因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可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

会计核算注意事项:

——对费用化与资本化的确认

Ÿ建议多部门共商,确认是否能够资本化,并共同完善备查资料

-应由研发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协作,研发部门对于研发成果的价值进行理衡量,财务部门评估是否满足资本化的确认条件,合理确认。

——对各项研发费用的计提需谨慎

Ÿ建议结合企业关键技术领域,依据研发实际支出,合理确定各项研发费用比例,形成初步判断

-某企业属于新材料领域,进行研发时确实会存在相较于其他企业(如软件类企业)更多的直接投入费用,但如果人工费用比例畸高,则容易引起质疑。

申报及备案管理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政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也无需再报送备案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

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办理即可,但同时考虑到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的特殊性,在该公告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

境外研发备案

Ÿ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 留存备查 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

备案资料:委托研发、集中研发、合作研发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留存备查资料:所有方式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核查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Ÿ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

Ÿ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

财税〔2015〕119号: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Ÿ第三项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Ÿ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