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君书·定分》的原文及译文如下:
原文
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公孙鞅曰: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则奏天子。天子则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发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禁剟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法令以天子殿中法令为准绳,郡县所受之法令,都出于宫中,每年校验一次。有敢入殿中改法令者,罪死不赦自明。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遇民,民即以法官之言正之吏,吏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亦不敢犯法。如此,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故知诈贤能者皆作而为善,皆务自治奉公。民愚则易治也,此所生于法明白易知而必行。
译文
秦孝公问公孙鞅说:“今天制定的法令,明天清晨就想让全国的官吏和百姓都明确了解并奉行,法令上下一致而没有奸私,应怎么办?”公孙鞅回答说:“制定法令,设置官吏,选用通晓法令的人来担任这个职务,把他推荐给天子,天子应允后亲自任命主管法令的法官及法吏,其下郡县之法官及吏则命之于中央之法官,建立起相对独立垂直的司法机构。各自主管各地的法令推行,主管法令的官吏,胆敢忘记推行的法令的名目,就用他所忘记的法令的名目惩罚他。主管法令的官吏,若有迁移变更或去世,立刻就命后补的法吏学习阅读理解法令的内容,为他指出法律执行准则,让他几日内便通晓法令内容,不能熟练了解法令准则的就用法令惩罚他。若有胆敢刊定法令而增减一个字以上的,就是死罪而不会得到赦免。众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具体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须根据他们的问题明确答复他们。并且要制一个长一尺六寸的符券,符券上写明年、月、日、时间、所问法令的内容。答复询问时,要把符券的左片给询问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则小心将右片装入木匣,藏在一个屋子中,用法令长官的印封上,即使以后当事人死了,也依照符券办事。法令复制一份副本放在天子的殿中,殿中给法令建一个禁室,有锁钥,用封条把它封起来,把法令的副本藏入其中,用禁印封上。有擅自启开禁室的印封,和进入禁室偷看禁室的法令以及删改禁室法令一个字以上的,都是不可赦免的死罪。每年一次,将禁室所藏法令颁发给主管法令的官吏。天子设置三个法官,宫殿中设置一个,御史设置一个,丞相设置一个。诸侯和郡县也为他们各设置一个法官和法吏,全都比照秦都的法官。法令以天子殿中法令为准绳,郡县所受之法令,都出于宫中,每年校验一次。有敢入殿中改法令者,罪死不赦自明。诸侯郡县一旦接受宫中发下的法令,立即组织学习贯彻,并考核法令的内容的掌握情况。官吏和百姓想知晓法令的,都询问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没有不知晓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用非法手段对待百姓,百姓也不敢犯法来触犯法官。官吏遇到百姓时,百姓就可以向法官询问,法官就将法令所规定的罪名告诉他们,百姓就将法官的话警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这样,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对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像这样,国内官吏和百姓即使有贤良、善辩和狡猾的人,也不可说一句违法的话,即使有千金之富,也不能使用一铢违法的钱。于是巧诈贤能的人都改变去作好事,都努力自治,服从国家的法令。人民敦厚老实就容易管理,这是由于法令明白易懂并得到了贯彻执行。”
《商君书·定分》强调了立法之意和行法之方,并对如何保障法律传达到基层不被篡改做了详细的论述,展现了商鞅作为一个务实政治家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