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现场管理规定

电瓶车现场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消除安全隐患,强化电瓶车现场管理,创建文明有序的生产环境,实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保证电瓶车蓄电池组使用寿命及维护保养的实效性,制订本规定。

2职责

2.1电瓶车使用包机人负责电瓶车的一级点检及蓄电池组的保养

2.2区域保全包机人负责本车间电瓶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3实施方法

3.1电瓶车制定使用包机人和维修包机人,维修包机人分为电气和机械

3.1.电瓶车由车间当班专职驾驶员负责蓄电池组充电、领用、点检、记录管理,做好蓄电池的交接班。

3.2.电瓶叉车、拖车司机要进行严格的培训掌握其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到专车专人使用。

3.3蓄电池充电做好详细的记录,一次充电时间为5-10小时,明确充电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不允许未完成充电就使用,禁止充电时间超过12小时。

3.4.为保障电瓶车蓄电池组的有效寿命,使用包机人要时刻关注充电情况,出现电水泄露等异常问题,及时通报各区域主任,要明确记载说明并做好妥善处理。

3.5.严禁使用电瓶车恶意碰撞工装、护栏、设备设施等违章行为的发生。

3.6.空车或运料运输时严禁开快车和载人。

3.7.各车间维修包机人将不定期的对电瓶车蓄电池充电存放点进行检查。

3.8.车辆出入充电区域必须按照部门在册的运输人员操作,严禁顶岗或随意使用现象的发生

3.9.车间保全包机人负责电瓶车维护保养,MIMA拖车每周保养1次,3T合力拖车每两周一次,并将保养情况及时、准确、完整的填写在点检保养记录表上,严禁敷衍了事的现象发生。

4考核

①蓄电池未认真填写蓄电池使用记录,考核当班驾驶员50元/次。

②蓄电池充电时没有进行详细的记录,考核责任人50元/次;

③正在充电中的蓄电池缺少电池液,考核当班驾驶员50元/次;

④电瓶充电时,一次未完成充电而私自使用者或充电时间超过12小时,考核当事人50元;

⑤发现使用电瓶车恶意碰撞工装、护栏、设备设施等违章行为,发现一次考核当事人100元,第二次发现取消该驾驶员的架势资格;

⑥发现空车或运料运输时载人,若发现一次考核当事人100元/次,并取消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

⑦电瓶拖车一次最多牵引6辆胎胚车,发现超过6辆时考核当事人50元/次;

⑧电瓶车护栏及外壳损坏,考核当事人50元/次,考核单经车间主任签字后由保全修复后方可继续使用;

⑨电瓶车点检未点检保养或敷衍了事,考核驾驶员或保全包机人50元/次;

⑩发现顶岗或随意使用电瓶车现象的发生时考核当班班长100元/次,责任人50元/次;

⑾发现违规指挥车辆的管理人员,按照以上现象说明进行考核。

附表:蓄电池充电记录表、蓄电池更换记录表、电瓶车保养记录表、蓄电池保养记录表